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石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付原告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58000元,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陈某垫付的所有费用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42800元整,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元,由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四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