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59岁。
被告林某某,男,50岁。
本院2010年1月18日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对余下欠款也做了归还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标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