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原审被告陈某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1)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叶某、原审被告陈某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给付叶某14000元,该款已经于2012年2月24日当庭付清;
二、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叶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李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刘某璐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