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的(2002)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某某2011年度1-12月抚养费3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澄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