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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2012)澄执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的(2002)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某某2011年度1-12月抚养费3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澄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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