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X号。
负责人曹某。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肖某、夏某、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0年7月4日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42608.68元。申请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2月6日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