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呼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呼某与被执行人呼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呼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呼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5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