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赵某,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栗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2008)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栗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