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西安市科技学院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系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之母。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共5个月抚养费)。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5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