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欠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共计5.5万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繁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