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铁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航空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副社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中国铁道出版社诉航空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铁道出版社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铁道出版社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道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中国铁道出版社负担3517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