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租赁氮肥厂家属房。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6日举行民俗婚礼,并于2008年3月13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吕某莹。自从2009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名女子在外同居,对原告及其女儿不管不顾,由于被告的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吕某莹,并由被告负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吕某莹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原告允许被告随时探视女儿。
三、夫妻共同财产双人床一支,组合柜一组,沙发一个归原告王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