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石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