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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石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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