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
被告陈某
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8月止的规费计人民币x元和管理费人民币200元,计人民币x元(减去牌照号为沪XX车辆的风险押金人民币5000元),现被告陈某实际欠原告至2010年8月止的规费计人民币x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