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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沈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沈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1341.20元;

二、被告沈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633.8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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