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1万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6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