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