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被告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11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被告杨某处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电饭锅一台,电水壶一台和家具一套归原告龚某所有,其余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3万元;
四、离婚后,原告龚某住房自行解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0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