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范××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月×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亦构成毒品再犯,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前罪判决中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应予以并罚。鉴于某诉人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范××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洁

代理审判员万学俭

代理审判员刘瀚阳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孙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