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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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