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