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生育长子王X,2006年生育次子王XX。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5年12月后,被告外出打工,此后被告很少回家,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致使原告带着小孩,衣食无着落,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不抚养子女,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随被告生活,次子王某栋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户口簿一份;
(2)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20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2006年生育次子王XX。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袁某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X随被告生活,次子王XX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已长达十年之久,且生育有两个儿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变化,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且原告亦没有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本案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越尧
审判员闫建军
审判员刘凯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