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组。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董XX与刘XX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X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向董XX支付赔偿款x.9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690元。但由于被执行人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现在服刑,也为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房产部门、交通部门和金融系统查询了其房产、车辆所有、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