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2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2月16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1年12月31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2年1月10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13日15时30分,被告人周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0国道交叉口往东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生相撞,造成杨某生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6日杨某生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于2011年12月20日与被害人杨某生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杨某生的家属申请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周某的亲属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宋海刚
人民陪审员陈海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