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曾用名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X区X乡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韩XX(系王XX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村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韩XX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韩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