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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X村民,住该村X组X号。

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立交桥西安农资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薛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302.3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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