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白军绪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