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男,4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滥伐森木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栗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翟XX的位于尉氏县X村X路南沿的21棵杨树全部采伐,经鉴定,林木蓄积量20.162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XX、周XX、马XX、翟一X、翟二X等人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尉氏县林业局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南曹派出所证明,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