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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汇通广告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汇通广告板厂。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X,厂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24日履行完毕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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