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汇通广告板厂。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X,厂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24日履行完毕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