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区X号楼X单元X户。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一般代理。
被告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甲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2010年11月15日撤回起诉,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权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婧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