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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晏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晏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晏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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