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现年47岁,汉族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甲,男,现年23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乙,女,现年25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之女。
诉讼代理人张丰聚,男,现年44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符某丙,又名符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维国、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丰、被告人符某丙及其辩护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丙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同村村民。2010年6月25日15时许,符某某因怀疑符某丙之妻史某某控告自己而辱骂并殴打史某某及其外孙某艺杰,史某某即让其弟媳孙某找符某丙回家,被告人符某丙得知符某某辱骂并殴打其妻一事后十分气愤,携带尖刀一把找到符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符某丙持尖刀朝符某某腹部猛刺一刀,符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5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肠管多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物某、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符某丙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符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丙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同村村民。2010年6月25日15时许,符某某因怀疑符某丙之妻史某某控告自己而辱骂并殴打史某某及其外孙某艺杰,史某某即让其弟媳孙某找符某丙回家,被告人符某丙得知符某某辱骂并殴打其妻一事后十分气愤,携带尖刀一把找到符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符某丙持尖刀朝符某某腹部猛刺一刀,符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5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肠管多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符某丙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符某某亲属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丙供述及辩解
前天下午1点多钟,我在村东坡地里剔苞谷苗,我弟媳小辫子(孙某)到地里喊我,我问她啥事,她说你回去问我二嫂就知道,我骑上电动车回家,见到史某某,史某某说她抱着外孙某符某甫家门口,符某某开口说噘她,还动手打她,打外孙某,我一听很生气,从床头枕头下面拿把刀,插到裤腰带上去找符某某。在符某甫家门口我见到符某某,我问他为啥要噘史某某、打史某某和我外孙,符某某说我想噘就噘,并说没打史某某,我上前拉他胳膊去见史某某对对质,我俩拉着从符某甫家门前村X路由北往南走,后来我爱人史某某过来说符某某噘她了,我就和符某某厮打,我爱人史某某抱着我外孙某手掌扇符某某,打到符某某肩膀上。
我用巴掌打他脸,他推我。因为符某某胖大、年轻,我打不过他,我从腰里拔出刀往符某某肚子上扎,扎进去了。这时符某某的妻子跑过来,我拔刀,符某某的妻子赶紧过来夺刀,我把刀从符某某身上拔出来,符某某倒在地上。后我们拉扯着到治保主任某明义家。符某义妻子耿某在家,我对符某某老婆说:“你放手,我将刀交给她(指耿某)”我俩放手,我把刀给耿某了。
我气的很,符某某打我爱人打我外孙。我气的很,脑子里想着用刀捅到他身上,结果扎到他肚子上了。
我当时就是穿我身上这身衣服,上身黄色T恤短袖,下身灰色裤子,脚穿拖鞋,撕打时掉了。
我是组长,他是会计。我俩没啥矛盾。以前符某某噘我老婆史某某,具体为啥原因我不太清楚。
后来我才知道我嘴上、身上也受伤了,被符某某打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系被害人符某之妻姐)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从家里骑三轮车到徐某口村小学接学生,走到徐某口符某X组南北公路上时,看到符某丙拉住符某某的衣服从路西边一家屋里出来往南走,史某某手里抱着娃从她家出来往北走,走到符某夏老房子门前丁字路口时,符某丙、符某某也走到路口,史某某上去就照符某某脸上扇一巴掌,跟着符某丙也上前照符某某脸上扇一巴掌,符某某还照符某丙脸上扇了一巴掌,符某丙就从腰后掏出一把尺来长的黑色细长尖刀,照符某某左边腰里捅了一刀,符某丙右手还在攥着刀把没放手,我喊着:你们抓哩,你们抓哩,快点,杀人了!符某丙把刀从符某某腰里拔出来,符某某当时就倒在了地上,符某丙手里拿着刀说:你想抓哩。这时徐某、史某某两人几乎是一起跑过来,徐某过来就抓住符某丙手中的刀把和符某丙夺刀,史某某又跑回去喊他丈夫符某甲,这时我看到符某某的肠子都流出来了,腿上流了一腿屎,符某甲到跟前后,叫史某某回家拿了个碗,符某甲把碗扣在符某某腰上,拿毛巾捂住,然后符某甲就拿出手机先打120,叫的救护车,接着就打110报警。
(2)证人徐某(系被害人符某之妻)证言
2010年6月25日17时许,我在符某臣家门口坐着哄小孩,符某丙他爱人跑到我跟前,喊着说:“符某丙将符某某捅了一刀,他要杀符某某哩,你赶紧过去。”我一听,将小孩放下,顺着路X路边,看到符某某在地上躺着,腰里肠子都流出来了。符某丙拿刀还要去捅我丈夫符某某,我上去抓住符某丙的手腕,他往符某某身上又捅了两下,我拉住没捅住,并说:“他肠子都流出来了,你想将他捅死,咋有啥仇”符某丙说:“我就想把他弄死!”我问符某丙说:“你们有啥仇”符某丙说:“没仇,谁让他喝酒了,还噘我老婆史某某了。”我拉着符某丙,夺刀夺不过来,我死拉将他拉到我们村治保主任某门口,符某义他爱人耿某将刀夺了下来。后来,才让我儿子打120,后又打了110报警。听符某丙他爱人史某某说,符某某喝醉酒噘她了,别的没说啥,那把刀一尺多长,红把,黑色的。
(3)证人史某某(系符某丙之妻)证言:
2010年6月25日16时30分钟,我在我们家北边一个土路上哄小孩,符某某过来,看到我就噘“妈那个逼有你没有我”我说:“啥有我没有。”他说“你去告我,你还找一队人哩。”我说:“我真没去”。符某某说:“你就是去了,有人对我说了。”我当时给他下跪:“我真没去,去了死儿子。”他二话不说上来照我肚子上打了好几下子,我跑到治保主任某明义家,符某义喝多了,我回家,在路上,符某某在路上噘我,我回到家让孙某去喊我们掌柜符某丙,他当时在地里干活,我在家给小孩喂奶粉,符某丙骑电动车回来,我将情况和符某丙一说,他将电动车放下,起来就走,我喂了小孩出去看到符某丙拉着符某某,看他们两个在对着撕抓,我也到跟前,用拳头照符某某身上打了一下子,说“日你姐,你不查清你都打我,”后来他们撕抓开了,我也拉不住,他们两个相互将对方按倒在地,我连忙来喊人拉架,没有一个人理我,后来我到村治保主任某明义家里,在那里坐着。后来,符某某他家人拉着符某丙到符某义家了,符某丙手里拿了把尖刀,符某某家人让符某义爱人耿某将刀夺了下来,并拿到屋里,符某丙对我说:“你回家给我拿个被子。”我也没理他。后来,过了一会儿,你们就过来了。
(4)证人史某某(系被害人之儿媳)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听到有人说符某丙用刀将符某某捅了,跑出屋发现符某某在路上躺着,腹部肠子露出。我回家拿碗扣在符某某肚子上。
(5)证人符某某(系被害人之子)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听到有人喊,跑出屋发现符某丙手里握一把刀,我妈徐某在拉住符某丙。我父亲符某某在路上躺着,腹部肠子露出。我让史某某回家拿碗扣在符某某肚子上。后打120,110报警。
(6)证人耿某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17时许,史某某抱着小孩到我家找符某义,说符某某喝酒在门上骂她,之后她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符某丙手里夺着一把刀一起过来,史某某抱着娃在后跟着。我上前夺刀子,开始他们不松手,后来将刀夺下,交给派出所民警。符某丙是组长,符某某是会计,两人一块干了十来年,没听说有什么矛盾。
(7)证人孙某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听史某某说符某某打她。后史某某让我到地里喊符某丙回家。我到地里找到符某丙喊符某丙回家。
(8)证人袁某(新野县中医院医生)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16时55分许接到120指挥中心指派到王集镇X村附近,看见王集卫生院120车上病号,伤者家属用一碗在伤者伤口处顶压着。伤者处于失血性休克,全身大汗淋漓,呼吸急促,心跳细弱。送到医院后交由值班医生抢救,经检查,伤者右腹部被利器刺伤,肠管脱出,生命垂危。
(9)证人任某证言:
2010年6月25日下午,在自家门口坐时,看到史某某抱着外孙某小孩。
3、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新野县X村X路上。该公路为南北走向,向南通向吴湾村X村,系柏油路,路面宽300厘米,路面上附着有一层沙土。
中心现场位于新野县X村符某信老宅西侧公路上。符某信老宅南侧为一条宽250厘米东西向生产路,生产路向南依次为符某信家新住宅、符某某家住宅、符某丙家住宅、符某信家住宅、符某亮家住宅、符某信家老住宅向北依次为符某前家住宅、符某信家住宅、符某邦家住宅,公路西侧由南向北依次为符某胜家住宅、符某霞家住宅、符某信家住宅、符某信家住宅、符某华家住宅。
在中心现场距离符某信家西院墙向西220厘米距离南院墙向北180厘米处路面上放有一双“金桥”牌草绿色男式拖鞋(拍照后原物某取),鞋长26厘米,其中在右拖鞋鞋面上可见有一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距离符某信家西院墙向西340厘米距离南院墙向北290厘米的路面上可见一处30×45厘米范围的渗透血迹(拍照后棉签擦拭提取)。
对外围现场的勘查中,未发现与中心现场相关联的痕迹物某。
4、鉴定结论
(1)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室公(新)鉴(尸)字[2010]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结论:符某某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肠管多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某某鉴定书:
结论:1、送检X号(符某丙所穿的灰色长裤上的血迹)、X号(现场拖鞋上的血迹)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符某丙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2、送检X号(短剑上的红色斑痕)、X号(现场地面上的血迹)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符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室公(新)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结论:史某某肢体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4)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室公(新)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结论:王艺杰(史某某外孙)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5、物某
①现场提取的尖刀一把。
②现场提取裤子、拖鞋清单
③现场提取的血迹
6、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符某丙的身份情况。
(2)110报警记录,证明报警情况。
(3)120急救接诊记录表,证明被害人符某某被急救情况。
(4)被告人符某丙对作案凶器的辨认笔录,证明符某丙辨认作案凶器的情况。
(5)史某某辨认符某丙作案时所穿拖鞋的笔录,证明现场遗留的拖鞋是符某丙作案时所穿。
(6)被告人符某丙的人身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符某丙身上多处皮肤损伤。
(7)刀上未发现指纹的情况说明
(8)死亡证明:
符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0年6月26日15时50分死亡。
(9)领条:证明符某某亲属领到符某丙家赔偿款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丙因邻里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丙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酌情赔偿x元为宜。被告人符某丙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符某丙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符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王成金
审判员史云烽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