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扈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重庆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