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家装设计师,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远洋门业主,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余X、王XX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4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案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