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
原审被告伊川县电力集团总公司何庄煤矿顺鑫分矿。
负责人陈××,男。
上诉人李成×、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智、徐××,原审被告伊川县电力集团总公司何庄煤矿顺鑫分矿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现军,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智、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伊川县电力集团总公司何庄煤矿顺鑫分矿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