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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乙诉被申请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

孙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李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某与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乙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乙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乙

书记员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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