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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组xx号。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x工业园xxx酒家。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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