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环广场A座X层I-J。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1区X楼海淀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