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
被告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