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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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被告文某,女。

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省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文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原告、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郭兵凡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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