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被告文某,女。
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省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文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以原告、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郭兵凡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