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良,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7日,经中介机构介绍被告将其所有的汝城县X路的房屋售予原告,原告当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20000元购房款。几日后,原、被告在中介机构协商解除了该合同。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20000元购房款,但被告拒绝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且并未协议解除,原告应继续履行。
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原、被告经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转让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按约定支付了20000元给被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自愿解除2011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朱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钟某5000元,此款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对其他请求原告钟某自愿放弃。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不得就此合同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钟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