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住所地:荥阳市X村。
代表人马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东,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上诉人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乙八组的代表人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向东,被上诉人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经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某乙村X组与马某乙签订荒沟滩地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马某乙八组,乙方:郑州金水区X镇唐庄马某乙,以下简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甲方将南河沟(东至六组,南北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九组地界和马某乙本、马某乙义承包地(但马某乙义所承包地在合同期限满后再归乙方马某乙所管理使用),搞种植使用。承包期为15年,自200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金五千元整,承包金的缴纳时间定为每年的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的承包款;三、承包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正常使用,乙方可以对荒沟滩地进行大型平整;四、乙方第一年须缴纳五千元承包金,在平整地开始后的五年之内免交五年的承包金;五年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每年的承包金;五、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对土地进行继续发包和递增,递增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但在甲方对土地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六、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五万元整;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我国承包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受本合同约束;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行政村、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马某乙亮(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乙村X镇马某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3年4月22日”。
2004年.马某乙八组村民吃水困难,为筹集资金,解决吃水问题,马某乙八组要求马某乙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经马某乙八组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马某乙村委与马某乙多次协商,双方达成马某乙一次性支付马某乙八组前15年承包款4万元,马某乙八组将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再延长15年,承包款每年增加至7,000元的协议。2004年10月31日,马某乙付马某乙八组承包款40,000元,马某乙八组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收据,2004年10月31日,收到刘强交来河沟地租金肆万元整(40,000),收款人利民,加盖了荥阳市X村财务专用章。”2005年5月30日,经马某乙村X组与马某乙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补充承包合同,甲方马某乙村X区X镇X村南河沟荒滩地,东至六组边界,南北均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水库大坝,此块河沟滩地于2003年4月22日以每年五千元的价格承包给乙方马某乙搞种植和绿化树木所用,原来租期为15年,因当时八组村X组群众吃水困难问题,经双方协商后,有承包方马某乙一次性将后十年的承包款付清,用此款解决本组群众吃水困难问题,并在原有合同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5年承包期,但延长15年的土地承包金增加为每年七千元整;租金缴纳时间,按原合同执行;承包期从2003年6月1日至2033年5月31日止,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此补充合同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马某乙亮(签字),群众代表赵法敬(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乙村X镇马某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5年5月30日”。
另查明,马某乙八组系马某乙村X组之一,2003年有农户37户(其中3户长期在外),其财务管理实行的是组帐村X组的地,原系马某乙八组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有时耕种,有时不耕种,种植环境条件差。2003年初,马某乙八组为对外承包河沟荒地,就承包价款、种植范围,多次召开村X组民群众)大会,一致同意对外承包给马某乙,又报请马某乙村委同意后,与马某乙签订了承包合同。
又查明,刘强系马某乙承包土地的合伙人之一。马某乙承包马某乙八组所属的河沟荒地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其地进行大规模的填沟平整,已种植栽上了多种绿化树木。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乙八组与马某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地对外承包签订合同前,是马某乙八组村民耕种的河沟荒地,耕种环境差,耕种不按时,马某乙八组原负责人为充分发挥有效的土地资源,为村民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就该地对外发包的价款、种植范围等事项召开村X组民)大会协商一致,报请马某乙村委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行为。如果马某乙八组村民不同意,不可能退耕,马某乙也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大规模土地平整。马某乙种植绿化树木长达几年之久,马某乙八组村民未提出异议。但马某乙为帮助马某乙八组解决其村民吃水问题,双方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所签订延长承包期限15年的补充合同,马某乙八组原负责人未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现马某乙八组认为,马某乙八组原负责人对外发包土地,村X村民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近期发现该合同,违反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马某乙八组村民依法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损害马某乙八组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马某乙八组另请求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马某乙辩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辩解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马某乙另辩称与马某乙八组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有效的辩解理由,证据不充分,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一、2003年4月22日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承包合同有效。二、2005年5月30日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补充承包合同无效。三、驳回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承担1400元,马某乙承担1400元。
马某乙八组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马某乙八组将土地交与马某乙承包,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故该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马某乙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马某乙与马某乙八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前,涉案土地系马某乙八组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如村民对土地承包合同不知情、不同意,就不会退耕,马某乙也就无法承包涉案土地;且马某乙已投入大量资金平整土地并种植绿化树木多年,村民亦未对马某乙的行为提出异议,故结合以上情况,马某乙承包涉案土地村民是知道并同意的。综上,马某乙与马某乙八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马某乙八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