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1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无存款,其工作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因长期请病假,仅发放生活费,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代理审判员李某乙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莉红审判长杨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