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区X排X号三楼,看到一房间门开一道缝,房间无人,趁机入室,将室内床头处一部黑色滑盖的诺基亚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9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吕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侯XX的证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