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2日17时31分左右,被告人崔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X村宋大线桥下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22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图,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行车证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