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人,现住(略)。
被告张XX,男,1976年4月5日,汉族,湖南省XXX人,现住郴州市x室。
原告彭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