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雷宏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