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上诉人樊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审判员雷某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