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塔区婴幼儿保育院。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保育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
上诉人宝塔区婴幼儿保育院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雷宏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