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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张XX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李XX因探视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张XX于2008年7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口头约定我每月4次探视孩子,现张XX拒不履行约定,找各种理由拒绝我看望孩子,故我起诉请求判令我每月探视孩子4次,时间为每星期六、星期日。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XX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认为这样对孩子影响大,只同意每个月探视两次。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X与张XX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19日育有一女张XX,李XX与张XX于2008年7月16日在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离婚,张XX由张XX抚养。庭审中,双方同意探视地点为北京市X区XX号,探视时间为星期六或星期日。李XX主张每月探视四次,张XX主张每月探视两次。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2008)海民初字XXX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李XX与张XX已离婚,婚生女张XX由张XX抚养,李XX有探望张XX的权利,张XX有协助的义务。庭审中,双方对探视地点及探视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关于探视次数,法院认为张XX尚年幼,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应以每月两次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李XX有权每月星期六或星期日在北京市X区XX号探视张XX两次,探视时间二小时,张XX予以协助。

李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依法改判。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不利于母女沟通和情感交流,母亲思念孩子,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恳请法院支持李XX每半个月周五至周日接走女儿一次。

张XX答辩称,不同意李X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XX与张XX离婚后,婚生女张XX由张XX抚养,李XX有探望张XX的权利,张XX有协助的义务。原审诉讼中,双方对李XX探望张XX的探视地点及探视时间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对于探视次数各持己见。鉴于张XX尚年幼,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原审法院确定每月探视两次,并无不当。为了张XX能够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故本院对李XX上诉提出的每半个月周五至周日接走女儿一次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XX负担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张XX负担十七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龙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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