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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伟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X村老屋里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吉文帮,系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3月21日当场支付被告李某伤后损失共计58000元;

二、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被告李某自愿放弃对原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权利;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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