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定安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建环局),住所地定安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滚、吴某,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以下简称金峰公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建环局因返还土地征用定金、基础设施、土地规划管理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符韶敏
审判员陈文和
审判员钟爱萍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谭永昌